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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介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2、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3、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
  4、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凡本县具有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的居民,均可在所在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不受外出务工的限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参合农民自己每年每人缴费10元,国家每年每人补助40元。农民缴费的10元中,9元纳入家庭账户,用于门诊看病,另1元和各级财政补助的40元共41元全部作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全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基金管理:参合农民缴纳的10元和各级财政补助的40元一并纳入合作医疗基金,县财政局统一存入渠县新农合基金帐户,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
  家庭帐户: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10元中的9元计入“家庭帐户”,用于家庭成员就医的门诊费用。当年报完为止,超支自付。参合农民的家庭成员可综合使用“家庭账户”,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可继承,但不退还现金,不能抵交下年度应缴参合费用。

  住院治疗报销范围:基本药品(《四川省新合用药目录》)费、普通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辅助检查费(三大常规、肝功、肾功、黑白B超、照片、心电图、纤维胃镜等)等费用。因病情需要或急危重症需要开展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报县新合办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方法:门诊费报销: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凭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的乡(镇)新农合服务站审核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参合农民的县内住院费用凭相关手续到所住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站审核报销;批准外诊的和外出务工人员批准在外就诊的住院费用凭相关手续到渠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单位申请,经新合办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及以上:国家公立医疗机构。
  外出务工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县外乡镇以上的公立医院。

  住院补偿标准:
  住院医药费在扣除起付线和应自费的药品、检查、诊疗等费用后按规定比例报销。起付线一般乡镇卫生院40元,中心卫生院(含县第二人民医院、单列的红十字医院)80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180元;补偿比例(可报销范围)乡镇卫生院55%、中心卫生院(含县第二人民医院、单列的红十字医院)50%、县级医疗机构40%;纯中药处方报销比例上浮5%;经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批准冠名为红十字医院的单位(含单列的红十字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通过县新合办审批同意转诊到外地就医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30%;自行转诊到外地就医及外出务工人员在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20%。个人全年累计报账封顶线为2万元(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正在免费治疗查痰是阳性的肺结核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费300元,难治、复治、空洞型的肺结核自费病人一次性定额补助600元;被犬只咬伤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的患者一次性定额补助200元;住院分娩孕妇按住院比例补偿,同时再补助顺产孕妇100元/人,剖宫产200元/人;乙肝患者分娩孕妇,再补助100元/人用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上述病种病人必须书面向新合办申请,由新合办指定医院确诊属实后,予以补助。否则一律不予补助。

渠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资料

一、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新农合报帐范围和报帐比例:
㈠起付线、报帐比例和封顶线
1.县内住院:参合农民在县内乡卫生院、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元、70元、170元,可报销范围内的分别按照65%、55%、45%比例报销。
2.县外住院:参合农民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填写《转诊申请表》,经批准到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与渠县新合办、卫生局签订《渠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可报范围内报销比例为35%;急诊病人必须在入院后3天内完善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不经过转诊及在县外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予报销;因病情需要或危急重症需要开展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按渠委办发[2007]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执行。
3.分段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一次性超过3万元的按照补偿标准补偿后,一次性补助4000元;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6000元。
4.五保户:住院凭相关证件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在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比例报销。
5.纯中医药(中成药除外):费用在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6.封顶线:全年住院累计补偿额不超过3万元。
㈡门诊特殊疾病及住院分娩的补偿标准
1.精神病、白血病、肝硬化、慢性风心病等4种疾病,凭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精神病可由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按照在乡卫生院住院的补偿标准,年内11月份凭诊断证明、门诊发票到户籍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站办理补偿手续,每人每年报销一次,报销总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
2.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单纯性剖宫产一次性补助500元。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费50元,全额报销。
3.结核病人书面申请,由新合办指定医院重新确诊后凭检验发票和诊断证明材料在检验医疗机构服务站直接办理补偿手续,一次性补助400元/人/年。
4.注射狂犬疫苗的凭发票和处方在注射疫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户籍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站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90%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血清的按照注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助(不设起付线)。
二、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渠卫发[2008]21号文件精神,凡举报县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违纪违规骗取新农合基金,查实后奖励举报人经核实后的违规补偿金的50%。
                   咨询电话:7226802、7226803 投诉电话7200013、7226802
                                  渠县卫生局 渠县新农合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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